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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制造冤案的检察长能否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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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1:29:00
我叫彭世明,系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任汉滨区第十四、十五届(1995-2005年度)人大代表,安康市第二届(2005-2010年度)人大代表,汉滨区第十七届(2011年10月起)人大代表,安康市优秀企业家,安康市优秀党员,陕西省创业之星,陕西省劳动模范,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水泥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
因商业合作破裂,合作方怕承担违约责任诬告我合同诈骗,2012年7月6日汉滨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违法将我刑事拘留,2012年8月11日被汉滨区检察院又违法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捕。在我被逮捕期间以办理取保候审为由汉滨区检察院胁迫我公司与新澳源公司郭凯旋签订了敲诈我公司资产的不平等协议,取得“谅解书”;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又被迫与本案无关的安康天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敲诈我公司的不平等协议,取得“谅解书”,在我被羁押期限的最后一天,2013年4月11日取得取保候审。由于在我被胁迫的情况下和郭凯旋、张自平签订了敲诈我公司的协议,给我公司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完全违背公司和我个人的意愿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取保候审后,我的律师王炳森多次建议汉滨区检察院要求澄清冤案,并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撤销两份不平等协议。汉滨区检察院怕我在外面告状给他们惹事,2014年4月3日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检察长唐奇召开检委会决定,又将我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违法逮捕。
经汉滨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2014年12月12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2014年12月19日汉滨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汉滨区抗诉不当,遂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2015年5月28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裁定,准许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一审判决生效。2015年6月30日恢复了我汉滨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由于汉滨区检察院检察长唐奇等主要领导及办案人员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玩忽职守,使我两次失去人身自由532天,给企业造成直接损失5000多万,间接损失35亿元。我公司由此而沦为特困企业而被迫停产,开发项目停滞,职工全部失业,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对于这起冤案的形成过程,中国新闻报和华商报相继作了详实报道,全国近200多家媒体、网站纷纷进行转载,社会反应非常强烈 。        
试问汉滨区检察院: 既然是刑事案件就应该是“追赃”,为什么要求我们签订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书”?我公司和张自平的经济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也要和他们签订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书”?在检委会上为什么将张自平的“谅解书”作为我取保候审的条件?假设我构成刑事犯罪涉及金额非常巨大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什么要给我办理取保候审?为什么不按法律程序把我二次逮捕?这难道不是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玩忽职守违法办案。法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给我公司造成50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我个人无故两次羁押532天,为什么不追究这帮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奇等人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玩忽职守违法办案已构成严重的违法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十八大以后这样的政治生态环境下,在中央要求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安康市检察院对唐奇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进行严肃查处,反而包庇袒护,还要把制造冤案的主要责任人唐奇带罪给组织推荐提拔任用。这岂不是违反干部任用的天大笑话?
今天,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人大代表、冤案的直接受害者,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冒着被打击报复的巨大风险。将汉滨区检察院检察长唐奇等人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玩忽职守违法办案的犯罪事实公布于众。揭露唐奇等人欺上瞒下,蒙蔽群众,试图达到继续升官发财的目的。请大家监督,不能让严重违法违纪的汉滨区检察院检察长唐奇等人作为提拔考察对象,继续留在司法队伍。并强烈要求:
1.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尽快将我们举报的汉滨区检察院检察长唐奇等人的滥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玩忽职守犯罪的调查处理结果给我们书面答复。
2.安康市纪委、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将有关汉滨区检察院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玩忽职守违法办案制造冤案过程的所有卷宗及检委会记录和安康市检察院纪检组调查记录全部依法查封,保护证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查阅。
3.安康市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对我和我的家人的安全进行保护。防止汉滨区检察院等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因为他们扬言要用黑白两道的关系收拾我和我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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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1:35:00
再牛遇上权了什么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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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1:41:00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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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1:45:00
这个事情说了很多次了,现在旧事重提,我依然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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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1:49:00
这是真事,不管检察院当初以什么罪名对当事人羁押调查,过程怎么发展,我只相信法院的判决,既然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就应该启动错案追究程序问责,楼主不行就直接上书朝廷,做为一个人大代表自己切身利益法律都无法保护,谈何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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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1:50:00
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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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2:03:00
当官的犯错成本太低,让一些低素质官员越来越猖狂,深受其害的老百姓也日渐心生不满乃至厌恶直至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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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2:08:00
这样一个检察机关的败类如何再被提拔,那真是叫贪官一手遮天,还有老百姓的活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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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2:19:00
法大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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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2:26:00
在现在反腐环境下,小小的安康还有这样的司法蛀虫,真是社会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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